“大数据杀熟”乱象何时休?监管重拳出击去“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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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乱象何时休?

监管重拳出击去“顽疾”

 

同是一家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忠诚度较高、消费能力更强的VIP用户购买某项服务的费用却远高于新客户,甚至服务质量还不及新客户。类似这种“不同人不同价”的情况,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

这背后其实是算法不合理应用在“捣鬼”。

近年来,算法应用在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导致的问题也深刻影响着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此背景下,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日前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大数据杀熟”等进行规范。业界认为,《管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算法推荐相关行业开始迈入严监管时代。

价格可“私人定制”

越是熟客价越高

《证券日报》记者在某消费者投诉服务平台输入“大数据杀熟”,跳出2073条投诉,投诉对象包括主流电商平台、外卖和网约车平台等。

一位在该平台投诉的消费者表示,使用某App团购用餐套餐时,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套餐,不同手机就会显示不同金额;还有消费者投诉,线上预订酒店标间时页面标价为87元/晚,可付完款后标价却下降了5元。

除了普通消费者,也有一些互联网平台的VIP会员“吐槽”并未享受更优待遇。一位消费者称,在某购物软件上购买路由器时,自己作为会员账号购买价格显示的是649元,可普通账号购买仅需要579元。

此外,记者梳理消费者投诉记录注意到,多家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均存在用户反馈“大数据杀熟”的情况。

一位从事大数据相关工作的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当前大型互联网企业确实存在“大数据杀熟”等现象,他们除利用自身积累的数据外,还在外部采购采集数据。

为一探究竟,《证券日报》记者进行了一番体验。在某社交平台,用户朦朦(化名)的账号已是VIP会员,记者本人则新申请了一个账号,在同样购买一个月会员的情况下,记者仅需花费12元,且平台会再额外赠送1个月会员,朦朦却需要花费15元,平台也仅赠送15天会员。

很明显,两人被平台“区别对待”,朦朦被平台“杀熟”。

无锡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大数据杀熟”之所以屡禁不绝,从平台商家的角度来看,熟客基本都是会员,能花钱或者通过非免费方式成为会员的用户大都是忠诚度较高、消费能力更强的用户,消费需求相对而言更加刚性,这些用户对价格相对不敏感,更注重消费效率与体验。加之平台与用户信息不对称,平台通过数据分析、页面设置、信息隐藏等方式展示高价商品,使得用户不知不觉就被“杀熟”了。

“从监管部门角度看,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健全,特别是对于电商平台的定价标准等,导致平台大数据杀熟的违规成本偏低。”吴琦说。

“利用算法推荐对个人定制不同的信息和服务存在两个风险。”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表示,一是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平台运营者可能违法违规收集、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算法操纵风险,因为每个人收到的信息、使用的服务由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定制,有可能会引发舆论安全风险。因此,加强算法推荐管理,既是维护公民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严肃整治

促算法推荐服务健康发展

事实上,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大数据杀熟”高度重视并出台了相关规定。

例如,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指出,“实施‘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2021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亦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等作出规定;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禁止商家通过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

值得关注的是,日前出台的《管理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包括保障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要求“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这对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领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影响较大。”吴琦表示,这些企业靠海量数据和算法,进行千人千面的智能推荐,每个用户被推荐到的商品内容不同。按照规定,用户拥有算法知情权,平台需要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并明确相应的惩罚机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算法推荐规章制度,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算法推荐服务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已有公司积极布局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管理规定》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前,部分投资者在沪深交易所互动平台上对相关上市公司“大数据杀熟”和收集个人信息业务等情况进行提问,有公司回复称已在积极布局。

一家电子数据收据收集企业表示,公司目前在检测取证和数据安全方面推出了执法端和企业端相关产品,专门针对Android恶意应用行为进行动态分析,全方位对App行为实时分析,如App读取用户信息、操作用户行为等分析,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快速和专家型的检测方案。

贵州数据宝产品研究院院长李可顺认为,通过算法驱动的公司,在《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后,用户在整个服务使用过程的干预会减少,平台算法会逐渐向合规方面调整,部分流量可能会流失,但市场竞争会更加公平。

一位为互联网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业内人士认为:“算法管理新规加持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对相关企业产生震慑力,规范整个行业良性运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算法推荐服务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算法推荐服务公正公平、规范透明,促进算法推荐服务向上向善,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接下来,监管层、行业和企业要形成协同治理的模式。”在吴琦看来,监管部门需完善协同治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依规查出违法违规行为;平台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方星海重磅发声:

更好地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

 

“2021年在特区政府有力领导下,香港经济平稳复苏,金融体系运行稳健,社会保持安定,成绩来之不易。”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十五届亚洲金融论坛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进一步推动形成两地资本市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2021年内地资本市场量质双升:

沪深两市IPO融资额5351.5亿元 全年外资净流入A股市场3846亿元

“总的看,2021年内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和效果明显增强,实现了量质双升。”方星海表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内地经济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资本市场成功应对内外风险挑战,运行稳健,深化改革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股票市场方面,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A股总体稳中有升。沪深两市共484家企业IPO,融资5351.5亿元;546家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日均成交额1.06万亿元,市场活跃度和韧性明显增强。年末公募基金规模超2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外资保持稳步流入,全年外资净流入A股市场3846亿元,为过去五年最高水平。

期货市场方面,平稳推出生猪期货,一年来运行平稳,成交持仓稳步增加,期货价格对生猪养殖企业的预期引导作用逐步显现。广州期货交易所设立,中证商品指数公司开业运营,期货市场组织和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首批商品期权品种作为特定品种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交易,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2021年期货市场日均成交3092.48万手,日均持仓2795.96万手,均创历史新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明显提升。

交易所债券市场方面,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全年新发行债券约8.7万亿元。

2021年两地合作亮点纷呈:

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47% 更好地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

“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两地资本市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不断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方星海强调,近年来,两地资本市场的密切合作没有受到疫情和国际环境的影响,在市场、产品、机构、监管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呈现新亮点、取得新突破。

市场与产品互联互通方面,双方支持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和科创板股票先后纳入沪深港通标的,推动ETF互通产品顺利实施。证监会支持并协助在香港推出A股指数期货,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投资内地市场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强了香港对国际资本的服务能力和吸引力。

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方面,证监会一直以来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融资,截至2021年底,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已达到1222家,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47%。这为内地企业全球配置资源,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助力,也为全球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红利创造了良好的机遇。近期,证监会就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相信,相关规则的推出,将进一步增加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更好地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更有效的保护全球投资者合法权益。

机构互设方面,已有9家港资合资证券公司、2家港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1家港资全资期货公司在内地展业,34家内地证券公司、25家内地基金公司和17家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展业。

监管合作方面,两地证监会定期召开高层和工作层面会议,健全完善了跨境风险防范、跨境衍生品监管等合作机制,在日常监管、执法和信息交换、人员交流等方面合作日益密切顺畅,为两地市场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监管保障。

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五大重点抢先看

 

1月7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更好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发展,切实提高质量。

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重要修订一: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

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符合持续性和一致性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落实新证券法,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落实《信披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董监高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明确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为防范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重要修订二:进一步调整内部章节顺序,提升规则体例简明性、易读性

将原规则十八章结构按主题归并为十六章,按总体要求、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市、监管职责的逻辑顺序调整章节分布。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促使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义务,新设“公司治理”和 “中介机构”两章,分别吸收原规则中董监高、“三会”运作、保荐人等章节内容并予以充实。

重要修订三:上移部分运行成熟的下位规则及过渡性通知的规范内容

吸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由各章节相应承接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范内容。

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与原规则“重新上市”一节合并,设为“重新上市”一章。

上移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变更公司名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五个章节的规范内容;吸收“公司治理”“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章节的部分内容。

另外,将《上市规则》中过于具体或结合实践需要经常修订的内容下移至指引、指南层级,主要包括相关公告的披露内容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等。

重要修订四:回应市场关切,规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将自行召集股东在不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发出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修改为 “承诺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为规范治理乱象,在股东大会出现异常情况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新增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明确董事会应肩负起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为强化退市风险揭示,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指标的披露和修正要求,并新增三类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包括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1亿元,以及属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为破产事项提供监管抓手,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将实施预重整纳入规范,并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的破产事项参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境内外同步披露要求,将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规范主体,由上市公司拓展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涵盖股东进行权益变动披露等情形。

重要修订五:优服务,办实事,减轻上市公司负担

针对自愿或者因业绩提前泄露等原因披露业绩快报的情形,取消关于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强制公开致歉的要求,相应地,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为加快上市公司低风险事项的审议流程,降低其聘请中介机构的成本,新增“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价格公允的其他情形”等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新增“与关联人同比例现金增资”等可免于审计或评估的情形。